【洪正吉╱台北報導】遺產分割處理是民眾常用的節稅方式,但國稅局表示,若個別繼承人有先行墊繳遺產稅的情形,最好先從總體遺產中先扣除墊繳金額後,再進行分割,不然先行墊繳遺產稅的個別繼承人,就要向其他繼承人求償,否則除了遺產分得少,還會有贈與稅的問題。

簡單說,被繼承人身故後留有遺產,若有多人可以繼承,經常發生分配價值不均、或女兒拋棄繼承的情形,依照贈與稅法,分配較少或放棄的一方,可能涉及無償贈與的行為,此時就有被課徵贈與稅的困擾。

計入總遺產再分割

為此,國稅局曾規定,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,繼承人只要繳納遺產稅,之後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就稅後遺產淨額協議分割,都不用課徵贈與稅。

國稅局最近發現,有位林姓繼承人,舉債繳納配偶遺產稅2437萬元後,再把遺產分配給包括他自己在內的繼承人,原本他認為沒有贈與稅的問題,但因為林君並沒有先從遺產中扣除先行墊繳的金額,也沒有向其他人要求償還,最後林君只分到224元,還被國稅局課徵贈與稅。

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表示,如果有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的財產,先行墊繳遺產稅,還是要先從遺產扣除該筆墊繳稅款後,才能進行分割,否則先行墊繳遺產稅的個別繼承人,就有免除其他共同繼承人償還義務的嫌疑,此時國稅局也會以「視同贈與」方式,核課贈與稅。

2007/6/20 蘋果日報【本文章轉載自壹蘋果網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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